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