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