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