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