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