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实行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集中处理餐厨垃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