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