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

(三)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从车辆或者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

(五)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拍卖或者兜售物品的;

(六)在非指定时间、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的;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