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三)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

(五)不得利用公共场地设置;

(六)多个经营者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协调;

(七)由招牌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招牌样式。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