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二)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三)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四)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五)不得利用公共场地设置;(六)多个经营者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协调;(七)由招牌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招牌样式。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