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临街商业性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本场所门、窗、外墙摆放物品。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