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临街商业性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本场所门、窗、外墙摆放物品。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