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不得在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不得在道路上违法停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