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不得在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不得在道路上违法停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