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违规倾倒。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