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违规倾倒。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