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