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第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