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有关资料、物品和资金。

本市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