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机制,组织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保护工作情况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对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表彰、奖励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