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