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