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和交流场所建设,根据需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