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和交流场所建设,根据需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