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指导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宣传、传播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