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与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