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