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群和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