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播与交流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群和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