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推动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开展京津冀三地传承人巡回讲习、展演、交流研讨等活动。

本市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开展跨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培育知名文化活动品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