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鼓励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