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等活动。

本市鼓励、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