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优势,在充分保护、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宣传出版、产品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