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及其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址和遗迹。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并从旅游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