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经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