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拟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