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拟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