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六条有效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