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第十一条有效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抢救性保存措施,对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建档;对确有传承价值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