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中优先使用乡土乔木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采用乡土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乔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本条第一款所称乡土乔木树种,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录,并征求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