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景观路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他道路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变更的,按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变更。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