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侮辱、殴打、报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