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侮辱、殴打、报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