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