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