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