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