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宣传内容发布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