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