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