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