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组织进行限期达标改造。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