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组织进行限期达标改造。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