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相关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