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服务收费制度。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过成本核算、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