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和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