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场所、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的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临时集中堆放点。

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大件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