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场所、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的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临时集中堆放点。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大件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