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携宠物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