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