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盒(袋)、广告宣传单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三)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所焚烧垃圾、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