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盒(袋)、广告宣传单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所焚烧垃圾、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