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应当合理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

餐饮服务场所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