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城市景观水域划定禁钓(捕)区,并设置禁钓(捕)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款规定的禁钓(捕)区内垂钓(捕捞)。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