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城市景观水域划定禁钓(捕)区,并设置禁钓(捕)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款规定的禁钓(捕)区内垂钓(捕捞)。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